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01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01月15日)废止。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06〕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太原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事业单位的资产表现形式主要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给。可分为财政拨款形成和直接调拨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形成。其中本级财政与上级财政拨款,只要到达单位账户即已形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其次是调拨给事业单位使用的资产; (二)单位收入形成。包括事业单位通过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事业收入,或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收入,以及取得对外投资收益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 (四)其他途径形成。其他途径取得的收入,依据有关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 第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 (一)维护安全完整; (二)实现合理配置; (三)推动国有资产有效使用。 第六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出租出借资产和对外投资、资产调剂、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收入、资产清查、产权纠纷处理、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和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 (二)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 |
失效日期:201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