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01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01月15日)废止。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06〕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政府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 (三)保障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调剂、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收入、资产清查、产权纠纷处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 |
失效日期:201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