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规划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6]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民用建筑公用没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建设全国一流的宜居城市,保障建设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批准的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公用设施,是指民用建筑用地范围内保障安全及功能服务的道路、照明、环卫、供水、排水、供气、供热、消防等设施。 本规定所称公共环境,主要是指民用建筑用地范围内,包括建筑小品、广告、雕塑、灯饰、园林景观、建筑外立面等建筑活动因素的总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绵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的建筑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