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6]21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认真贯彻总局关于推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充分发挥普通发票控管税源的基础性作用,省局在总结各地普通发票控管和宏观税负分析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普通发票控管税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发票监控管理是指国税机关在日常税收管理过程中,对发票领购、发票开具、发票验旧缴销等环节进行监控及开展发票检查,对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理的税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发票是指由山东省各级国税机关监制的各类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包括机外发票、定额发票和手工(写)版发票三类。 第二章 发票领购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各类发票分别适用于以下纳税人: (一)机外发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或其他具备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 (二)定额发票适用于个体定期定额业户、实行核定征收的小规模企业及其他自愿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 (三)手工(写)版发票适用于暂不具备计算机开具发票条件及暂时不便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 (四)国家对发票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