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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川价函〔2006〕294号
【发布日期】 2006-12-30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函〔2006〕294号



省教育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60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的复函》(财综(2003)53号)规定,结合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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