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办案助手
|
帮助指南
注册
登录
办案助手
法律法规
寻找律师
法治新闻
法律咨询
办案助手
|
法律法规
新法速递
常用法律
专题聚焦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字体:
大
中
小
】
【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川价函〔2006〕294号
【发布日期】
2006-12-30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函〔2006〕294号
省教育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60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的复函》(财综(2003)53号)规定,结合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
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
常用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贪污罪
盗窃罪
故意杀人罪
职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行贿罪
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