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贯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贯彻<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 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发[2006]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你们。同时,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函 [2006]4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