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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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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六政[2006]43号
【发布日期】 2006-12-22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
六政[2006]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均衡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推进和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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