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福建省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海关关于印发<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8日)废止。 厦门市经发局、厦门市科技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厦门海关关于印发《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和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0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原《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厦经技[2002]235号),市经发局牵头组织制定了《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本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厦经技[2002]235号文件同时废止。 市经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厦门海关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0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失效日期:2009-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