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白山政令[2006]5号 《白山市行政复议工作规程》已经2006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白山市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保证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活动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的授权具体办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工作人员具体承办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 第四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可以要求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应数量的副本;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证明材料,受他人委托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须提交申请人的委托文件;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据材料。 第五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对行政复议申请书进行审阅,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 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对申请人的陈述进行记录、整理,形成行政复议申请书文本,并当场宣读,由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或留指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