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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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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佳政发〔2006〕35号
【发布日期】 2006-12-21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佳政发〔2006〕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做好申报评定工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佳木斯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我市市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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