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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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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06〕66号
【发布日期】 2006-12-20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1月6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
  (七)罚没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上缴政府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收支管理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根据不同的类型和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科学、有效的分类规范管理,分别纳入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全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机制,切实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的编制和组织执行等工作。
  审计、价格、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据《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定和征收。收费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办理,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办理。
  政府性基金及其附加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罚没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设定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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