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政务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督促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机关是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公开和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信息公开权利人,依照本办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应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均予以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 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计划、总结及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政府机关要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九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行使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信息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本办法行使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十条 政府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政府规章、各级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实施情况; 3、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等; 4、行政许可项目及收费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和监督投诉渠道; 5、行政执法依据、主体、人员、程序、结果、投诉渠道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