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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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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06〕408号
【发布日期】 2006-12-18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

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经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常务委员会议授权,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标准,从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和特区补贴,直至死亡。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个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1+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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