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黄冈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12月1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黄冈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运用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表达情感的权利,尊重健康有益的民风民俗,延续中华民族的民间传统,保障国家、集体的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依据《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公安机关是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执法主体机关。市安全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