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6〕116号
【发布日期】 2006-12-29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精神,省政府设立节能奖。
  第二条 省节能奖设特别奖和优秀奖2个类别、6个奖项。
  (一)特别奖: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每个奖项设3-5个名额。
  (二)优秀奖:山东省节能先进单位、山东省节能先进企业、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每个奖项设50个左右名额。
  第三条 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山东省节能先进企业、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1次;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山东省节能先进单位每2年评选1次。
  第四条 符合特别奖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成果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
  单位、企业和节能成果同时具备单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