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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对符合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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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穗环〔2006〕138号
【发布日期】 2006-12-29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对符合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的通告
穗环〔2006〕138号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2004年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广州市从2007年1月1日起,对符合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Ⅲ标准”)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现就有关事项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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