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6]64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各房地产交易所、市国土资源房屋监察大队:
为明确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职责、监管内容、措施和相关程序,指导我市各级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的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有效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已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渝文审[2006]31号),现将《办法》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组织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内容,认真贯彻《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按《办法》实施房地产交易监督的各项管理工作。市局随后也将组织培训学习。
二、各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日常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和立案查处案件的台账记载,按季向市国土房管局报送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报表。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的有关执法文书、表格和交易监督管理报表市局将随后印发,在正式印发前,请各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日常工作记载。
三、各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按季形成《房地产交易监察报告》并上报市国土房管局,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季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件数、类型以及与上季度的比较分析;
(二)当季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的件数、类型以及与上季度的比较分析;
(三)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结果和采取的措施;
(四)典型案件的查处和分析;
(五)辖区内存在潜在风险的房地产项目的分析和处置预案。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交易行为及其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应坚持客观公正、惩防并举、依法查处、共同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应建立日常检查(包括巡查、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制度、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受理制度、相关部门联合查处制度、监督检查和查处结果信息披露等制度。
第五条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