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 《无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已经 2006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毛小平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其他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历史文化名城的具体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历史文化名城的文物保护工作。 建设、国土、房管、财政、公安、环保、旅游、园林、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有关保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