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玉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工作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或系统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秩序混乱,导致影响市委、市人民政府总体工作部署、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行政首长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工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的问责。 本办法所指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特设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挂牌机构和派出驻外机构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府工作部门)。 第四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依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规则,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市人民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布置的任务和未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的指示、决策和布置的工作任务的; 2.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市人民政府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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