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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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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发布日期】 2006-12-24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源市人民政府令
第62号
 
 
  《辽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 王兆华
2006年12月24日
 
辽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吉林省气象条例》和国家气象局发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建设、安监、消防、劳动、电力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气象局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未设气象行政主管机构的县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局负责。
  第五条 省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到吉林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辽源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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