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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预防职务犯罪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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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2-27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楚雄彝族自治州预防职务犯罪暂行规定
(2006年12月27日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公正、廉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预防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采取措施,防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所开展的工作。
  第三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行业预防、重点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加强教育、健全法制、强化监督。
  第五条 州、县(市)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设立办公室,由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设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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