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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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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2-27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2006年11月15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会进行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杭州市总工会负责本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县级地方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基层工会负责本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五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督、实事求是、依靠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司法行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支持工会做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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