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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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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发布日期】 2006-11-17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葫芦岛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
 
 
现将《葫芦岛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葫芦岛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机构,下同)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等问题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 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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