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26号 《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应当遵照下列原则: (一)国家保障与社会优待相结合; (二)抚恤优待标准与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抚恤补助、社会优待与抚恤优待对象自身劳动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相结合,收入总和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外,由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社会捐助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五条 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