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16号】 《泰安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泰安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储备粮管理,确保粮食安全,有效调控粮食市场,根据《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县(市、区)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 第三条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县级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拟订全市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对本级财政拨付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加强财务管理,定期监督检查。 第六条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及相应的信贷监管工作。 第七条 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地方储备粮的储备管理工作,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购销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