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6〕10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哈密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已经2006年第9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哈密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的统一,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是指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各行政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 地区行署是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行政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