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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政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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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哈行署发〔2006〕106号
【发布日期】 2006-11-24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政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6〕10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哈密地区政务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06年第9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哈密地区政务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行政部门(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产生或获取的应当公开发布的以文字材料、视听资料、网络媒体等载体记录的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内容。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各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第三条 地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由地区行署办公室、地区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
  地区监察部门和行署法制工作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各行政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
  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并指定专门机构及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原则,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政务信息实行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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