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 (2006年9月22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绿化广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营造优美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园、绿化广场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化广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绿化广场的管理工作。 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公园、绿化广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绿化广场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集资金投入建设。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园,捐资建设公园、绿化广场。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公园、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