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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口吞吐量统计规则》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1-29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口吞吐量统计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港口吞吐量统计规则》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上海港口吞吐量统计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港口吞吐量统计工作,提高统计质量,满足制定港口规划和港口行业发展政策需要,依据交通部《港口统计规则》和《港口统计报表制度》,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上海港口建设、经营和相关活动的吞吐量统计工作。
  第三条 上海港口由下列陆域范围和水域范围组成:
  ㈠陆域范围:
  1.海港港区陆域由长江口南岸港区(含长兴、横沙和崇明三岛)、杭州湾北岸港区、黄浦江港区、洋山深水港区组成;
  2.内河港区陆域由上海市境内的通航内河两岸港区组成。
  ㈡水域范围:
  1.海港港区水域为长江口和杭州湾北岸水域、黄浦江水域、洋山深水港区水域,以及长江口外的长江口锚地水域;
  2.内河港区水域为内河港区所涉及的水域。
  第四条 吞吐量分为货物吞吐量和旅客吞吐量。
  货物吞吐量,是指经由水路进、出上海港口(包括码头、浮筒、锚地),并经过装卸的货物数量,包括邮件、办理托运手续的行李、包裹以及补给船舶的燃料、物料和淡水。
  旅客吞吐量,是指经由水路乘船进、出上海港口的旅客数量。
  第五条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港口局)负责上海港口吞吐量统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港口局履行搜集、整理、审核、汇总、报送港口统计数据,编制、提供、管理港口统计资料,定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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