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温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邵 占 维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温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批准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的重大项目; (三)高科技并能带动产业技术进步的重大项目; (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五)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项目。 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一般应当在1亿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