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遵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慕德贵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遵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和《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