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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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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铜政〔2006〕70号
【发布日期】 2006-12-04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6〕70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铜陵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应确定专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市有关部门应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支持和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与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缴存、专户存储、按栋建帐、核算到户、专款专用,以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按照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职义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业主行为规则,规范业主行为。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八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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