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 《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于2006年8月25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OO六年十二月四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银川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 批准《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银川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车辆停放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辆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车辆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投入。 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车辆停放和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车辆停放和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规划、建设、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