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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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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大地税函[2006]127号
【发布日期】 2006-12-06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正常生产经营以外的偶然收入和股息收入,要单独计算所得,并入到全部应纳税所得中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备案、审核、审批的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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