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户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乡村民俗旅游户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本市乡村民俗旅游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民俗旅游户。 乡村民俗旅游户是指以乡村自然、人文旅游资源为依托,以田园风光和农家生活方式为特色,向游客提供观光、娱乐、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农户。 第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乡村民俗旅游户食品安全负有属地管理职责。 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乡村民俗旅游户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协调乡村民俗旅游活动的食品安全工作。 农业、旅游、卫生、工商、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服务及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乡村民俗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