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开发区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办局,有关单位: 《江阴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2月5日 江阴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保障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按照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建设、审计、规划、物价、税务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三)城市土地拍卖净收益中按规定用于廉租住房补贴的资金; (四)其他方式筹措的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购建、维护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审计、财政部门分别对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