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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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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朝政发〔2006〕52 号
【发布日期】 2006-12-06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朝政发〔2006〕5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燃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六日

朝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保障公共安全,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维护生产、经营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民用气体燃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和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消防、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土地、工商、房产、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展城市燃气事业坚持政府统一规划、规范管理、依法监督,燃气企业竞争发展、安全供气、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鼓励社会资金、域外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发展燃气事业。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按规定征收的燃气工程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燃气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修,任何单位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发展管理
 
  第八条 城市燃气事业发展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县两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全市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实际,编制城市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市燃气供应应优先发展管道燃气。管道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供应区域,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证供应,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燃气设施及其服务场所应当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同时配套建设;不能同时配套建设的,必须留有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燃气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项目的布局,必须符合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并经当地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到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和规范。其中,承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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