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0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于2006年12月3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2月2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消除对妇女基于性别而作的区别、排斥或者限制等妨碍男女平等的一切形式的歧视。但出于对妇女的特殊保护而采取的措施除外。 第四条 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妇女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完善制度,促进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并将妇女儿童工作机构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妇女发展规划及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计划; (三)研究本行政区域涉及妇女权益的突出问题,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四)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 (五)其他与妇女权益保障相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听取和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二章 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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