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7号 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教育、预防、矫治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各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是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划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团体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四)研究本行政区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对策; (五)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对预防未 第五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组成,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具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计划; (二)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通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情况: (三)协助人民政府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方案,总结、推广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实施本条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五)推动社区未成年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和使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经费应当用于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社区青少年活动场所、教育基地、工读学校的建设,以及未成年犯帮教、安置等工作。 第二章 教育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证适龄的未成年人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防止未成年人因失学而导致违法犯罪。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场地、师资等方面保障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未成年人教育基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参与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播出或者刊登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公益广告,引导未成年人抵制违法犯罪行为和各种不良行为的诱惑和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