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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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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本国资发[2006]355号
【发布日期】 2006-12-01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县区国资监管机构:
  现将《本溪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本溪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国资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授权,依照本细则,对各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指导和监督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二)坚持市、县区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尊重县区国资监管机构的出资人代表权益,鼓励县区国资监管机构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形式;
  (三)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完善指导和监督方式;
  (四)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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