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2006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协调机制,实行学校安全防范责任追究制。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学校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公安、卫生、规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学校依法履行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学校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学校处理突发性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应急预案,落实预防措施,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学生的不良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六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及时、合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 第二章 事故预防 第七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学校实施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具体办法和应急预案; (三)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内容; (四)定期检查学校落实预防措施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依法及时查处学校以及周边结伙斗殴或敲诈勒索学生等违法行为,维护中小学校治安秩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学校门口上学、放学时段的交通疏导工作,并在学校门前路段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交通警示标志。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第九条 规划部门规划学校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要求,并按有关规定与集贸市场、交通主干道、公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