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波罗湖湿地保护若干规定 (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6年10月27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6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恢复波罗湖湿地的基本功能,实现波罗湖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波罗湖湿地(以下简称湿地)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湿地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依法管理;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湿地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更规划。 第五条 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对湿地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 < (一)宣传贯彻有关湿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落实湿地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 (三)依据总体规划,编制年度恢复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依法制定湿地保护管理制度; (五)组织湿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建立湿地资源档案; (六)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七)依法纠正、查处或者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湿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农安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