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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波罗湖湿地保护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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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发布日期】 2006-12-01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春市波罗湖湿地保护若干规定
 
(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6年10月27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6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恢复波罗湖湿地的基本功能,实现波罗湖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波罗湖湿地(以下简称湿地)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湿地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依法管理;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湿地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更规划。
  第五条 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对湿地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湿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落实湿地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
  (三)依据总体规划,编制年度恢复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依法制定湿地保护管理制度;
  (五)组织湿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建立湿地资源档案;
  (六)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七)依法纠正、查处或者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湿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农安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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