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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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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
【发布日期】 2006-11-30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09年修订)》(发布日期:20090327;实施日期:20090327)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
(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将档案设备设施配置、档案抢救和保护以及档案馆舍建设等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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