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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嵩山古建筑群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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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发布日期】 2006-11-30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郑州市嵩山古建筑群保护管理规定

《郑州市嵩山古建筑群保护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郑州市嵩山古建筑群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嵩山古建筑群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嵩山古建筑群,包括登封市行政区域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

  第三条 嵩山古建筑群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实行保护与利用相结合、整体环境风貌控制与重点保护相结合、专门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 凡在嵩山古建筑保护区域内从事保护管理、生产经营、开发建设和旅游、考察、宗教、文化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郑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嵩山古建筑群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郑州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嵩山古建筑群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登封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嵩山古建筑群的保护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编制保护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嵩山古建筑群的保护管理工作。

  登封市财政、宗教、旅游、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公安、交通、水行政、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嵩山古建筑群的保护工作。

  嵩山古建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嵩山古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嵩山古建筑群属于国家所有,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有不利于文物保护的活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嵩山古建筑群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

  对在嵩山古建筑群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郑州市人民政府或登封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范围和保护对象

  第九条 嵩山古建筑的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十条 嵩山古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四至界限的标志和界桩,由登封市人民政府设置。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标志和界桩。

  第十一条 嵩山古建筑群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保护范围内的古建筑物、构筑物、附属建筑物及其遗址;

  (二)古建筑保护管理机构保存、陈列的文物和重要资料;

  (三)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

  (四)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五)构成古建筑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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