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镇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泰安市城镇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泰安市城镇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救助体系,保障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医疗,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及经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城镇医疗救助方式包括医院收费减免和政府限额补助资金两种。 第三条 城镇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医疗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市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政府分别设立城镇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各级(含市本级)从上年度留归使用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3%的比例提取用于城镇医疗救助; (三)国家和省安排的补助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城镇医疗救助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预算安排及国家和省的补助资金直接存入专户,从彩票公益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