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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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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发布日期】 2006-11-30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  《南宁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2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林国强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南宁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处置国有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闲置土地(以下简称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的具体工作,并由土地监察机构具体实施。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清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位置、权属、面积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 跟踪监督土地利用情况。
  第五条  未依法对闲置土地进行处置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办理闲置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延期手续,不受理该单位或个人的其它建设用地申请。


第二章 闲置土地的认定
  第六条  认定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第七条  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宗地,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未经原批准供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四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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