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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制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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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川价发﹝2006﹞229号
【发布日期】 2006-12-11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制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川价发﹝2006﹞229号



各市、州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土地、矿产管理,规范土地、矿产交易秩序,根据《价格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收费标准试行情况,现就重新规范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地(矿)产交易中心(所)为入场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可收取地(矿)产交易手续费。
  二、地(矿)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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