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制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川价发﹝2006﹞229号 各市、州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土地、矿产管理,规范土地、矿产交易秩序,根据《价格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收费标准试行情况,现就重新规范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地(矿)产交易中心(所)为入场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可收取地(矿)产交易手续费。 二、地(矿)产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