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导游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导游队伍建设,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游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导游人员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市注册和进入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导游活动的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导游活动的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 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导游活动的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导游人员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