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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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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河府办〔2006〕89号
【发布日期】 2006-12-14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细则的通知
河府办〔2006〕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促进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参加范围:全市各乡镇农村。
  第四条 参加对象:本市户籍的农民,以户为单位,在所属各县区的乡镇参加合作医疗。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药费补助以及对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期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六条 制度形式:县(区)办县(区)统筹。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市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领导机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成员由市卫生、财政、农业、发展改革、民政、社保、审计、物价、扶贫、移民、残联等部门组成。县区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协调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农村合作医疗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设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人员编制为3-5人,在同级政府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由乡镇政府承担,设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安排1-2名专职人员。村民委员会设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提出并组织实施本地的发展目标和措施,对县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
  (二)负责全市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宣传发动工作。
  (三)对县区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负监管责任。
  (四)每月对乡镇上报到县区的乡镇(含有农业人口的街道办,下同)《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报销情况登记表》定期抽查,根据各县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平台报表情况进行纵、横向分析、比较,提出督查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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