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平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平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按照保障标准进行差额补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低标准起步、重点保障、逐步扩大覆盖面的原则。 (二)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和国家保障、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劳动自救。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政府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四条 凡具有我市农业户口、且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上年度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县(区)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应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列入保障范围: (一)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不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虽有本县(区)农业户口,但已举家迁往本县(区)以外居住或人在外市居住一年以上的; (三)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本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消费明显高于本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三年内购买商品房或新建房屋(扶贫帮困建房除外)及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家中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持有手机的;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到高价收费学校就读的; (四)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 |